來源:廣西法治日報 時間:2023-02-03 11:49:20
【資料圖】
龔律師:
我是某公司的員工。上個月的一天,我乘坐公交汽車上班時,發現有兩名不法人員行竊,遂上前制止,后在司乘人員的協助下將兩人移送警方。我在與不法人員扭打過程中摔倒致左手骨折。事后,相關部門認定我的行為屬于見義勇為并給予表彰。由于受傷醫治,我花了不少醫療費。我要求公司為我申報工傷,卻被拒絕。公司的理由是我并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請問,我的情況屬于工傷嗎?我該怎么辦?
讀者魏先生
魏先生:
你所在公司的認識是錯誤的。
一般來說,構成工傷必須符合“三工”要求,即職工必須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才能認定為工傷,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職工所受傷害即使不符合“三工”要求,也能夠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的規定,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該規定表明,只要職工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受到傷害的,即應當視同工傷。見義勇為是指為了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因此,職工因見義勇為而受到傷害的,應當視同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以見義勇為為由申報工傷認定的,必須事先向見義勇為認定機構申請,取得見義勇為相關證明,以免無法被認定為工傷。相關部門已經認定你的行為屬于見義勇為并給予表彰,因此你的情況無疑應當視同工傷。鑒于公司不同意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你可以在你受傷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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